婚禮定金是否屬於彩禮

婚禮定金是否屬於彩禮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爲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登記了還沒辦婚禮就分手了是否必須返還彩禮

登記了還沒辦婚禮就分手了是否必須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支援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幾點: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還有就是透過媒人要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
(二)、
(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
(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
(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
(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正因爲彩禮這一習俗的存在,導致很多不法分子藉此謀利,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還是對返還彩禮的情況作出了相關規定,避免因爲彩禮惡意申請結婚的情況。如果查明屬於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都會支援返還彩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