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不是指的離婚前,是指在雙方結婚之前,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均爲婚前財產。雙方結婚後,在婚姻存續期間,直到雙方離婚,在此期間產生的絕大多數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