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公積金婚後取出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