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瀋陽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遼寧省計生條例》第三十二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週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週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爲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資訊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三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僅一方有工作單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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