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離婚孩子是歸誰

哺乳期離婚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撫養,但母親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判給父親撫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哺乳期離婚孩子是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