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況下:1、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子女在兩週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二)特別情況下:男方可主張2週歲以上孩子判給自己的情形: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