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怎樣行使探望權

對於探望的方式和時間,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當事人雙方可以就探望權的行使盡量協商解決,探望權的行使應當以子女
利益爲中心,要以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等爲前提,而且要儘量照顧到雙方的現實生活,不宜過多探望。
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8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表示不願被另一方探望,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怎樣行使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