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本曾用名能抹去嗎

不可以,曾用名是表明曾經使用過該名字,並已申請做了名字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戶口本曾用名能抹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