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同時可以不承擔贍養扶助義務嗎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爲無效。”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放棄繼承權,其仍應當承擔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繼承人可以選擇接受繼承或者是放棄繼承,放棄繼承權是一個單方法律行爲,是不需要他人同意的。但是若在放棄繼承權的同時,還附加一些條件或者是要求,比如放棄繼承權變放棄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是無效的。

放棄繼承權的同時可以不承擔贍養扶助義務嗎

放棄繼承權是需要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爲前提作爲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爲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