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可撤銷婚姻的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可以是從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也可以從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在多長時間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