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是

被限制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是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是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限制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