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是怎樣的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是怎樣的

第三人撤銷之訴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是怎樣的

1、相對人的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爲的權利。規定了兩種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撤銷權提起的主體限制在發生民事行爲的當事人之間,除斥期間爲一年,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涉及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債權人的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的保全的範圍。一般來說,債權爲相對權,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不得依其債權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也不得對債權進行干涉。但是債權人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使債權的效力得以擴張,屬於債的保全範圍。債權人的撤銷權規定了兩種除斥期間,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間,從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要同時滿足兩個除斥期間的要求。

3、破產撤銷權。

破產撤銷權,指破產管理人(包括財產接管人、重整執行人、清算人等)對債務人即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定期限內所爲的有損於債務人財產從而損害人利益的行爲,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使其歸於無效的權利。撤銷權的行使,可以帶來兩個後果:一是破產人所實施的有害於全體債權人的行爲歸於無效;二是使破產人轉讓或放棄的財產被依法追回,增加總量,提高破產債權清償率。破產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計算比較特殊,從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前推一年。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起訴狀

起訴狀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區××路××號,工作單位。聯繫電話。

被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區××路××號。工作單位。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明確的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證據;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的證據;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證據;

4、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每個案件的時效都是不一樣的,第三人撤銷之權的時效比較複雜一些,爲了避免當事人出錯,建議諮詢一些比較資深的律師,不過諮詢律師也是需要收費的,具體的費用可以找律師進行商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