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婚姻糾紛的調解,一般離婚案件分爲:調解動員、協商調停、調解結束三個階段。複雜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爲:1、進行以夫妻和好爲內容的調解,如仍然無效,應當准予離婚。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爲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3、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