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法院如何解決

一是因土地權屬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爭議,可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自行協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的30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是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以後,如果對處理結果不服,且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非法佔用土地建房的,必須由主管機關先行處理,對未經批准或採用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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