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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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在您出租土地或者承包土地的時候,您往往需要簽訂一份《土地承包租賃合同》。那麼,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糾紛時,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本站小編就教大家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解決的小竅門,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確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解決第一步就是要確認合同的效力。

從1983年1月中共中央關於《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出臺,到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頒佈實施,歷經20餘年的發展過程,我國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走過了主要依靠政策調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調整的一個漸進的歷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作爲平等主體間的一種特殊合同種類,當然要受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等法律的調整,同時,還要受農村土地部門法律的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均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合同法》規定,應當確認爲無效。對不應集中發包土地問題則沒有法律規定,只在政策性檔案中規定,如國務院批轉的農業部《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係的意見》規定“嚴禁發包方借調整土地之機多留機動地。原則上不留機動地,確需留的,機動地佔耕地總面積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5%”,還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通知》也強調“穩定農村承包關係,無論是口糧田還是責任田,承包權都必須到戶”。二輪土地承包時,正值土地收益較低,農民不願耕種土地之時,加之爲化解村級債務,很多村委會將土地集中外包時,也經過了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沒有違反民主議定原則,如何適用法律,如何確認合同效力,爭議較大。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確認。

(一)主體

主體不適格影響合同效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較爲特殊的一類合同,對主體資格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一般而言,發包方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民小組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承包方則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如果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爲承包方承包農村土地,則需履行一定的程序。因此,如果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主體不符合以上限制性規定,就要審查其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其合同應當被確認無效。

(二)簽訂程序

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合同無效。村委會違反《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九條(五)項、(六)項及《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2款、第十五條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爲無效的規定確認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9]15號)(以下簡稱《試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試行規定》明明規定的是“屬前款規定的情形”纔對原告超過1年除斥期間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援,對合同一方當事人起訴的案件卻適用該條規定,違反了適用法律三段論規則。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爲當事人”,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系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試行規定》允許發包方半數以上村民提起訴訟不同,而《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爲準”,說明《試行規定》關於允許發包方半數以上村民起訴的規定已經不再適用。

(三)違法規定

違反國家關於土地承包基本政策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應依法確認無效。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充分發揮農民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保證。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之前,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僅體現在政策性檔案中,沒有針對性較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因此,對違反政策規定,將土地集中發包給村民的行爲不能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項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違反政策的行爲不能作爲合同無效的依據,很多承包大戶也以此作爲認定此類合同有效的根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之前,對違反政策規定應當確認無效的法規只有《遼寧省農業集體經濟承包合同條例》第二十一條(一)項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農業承包合同無效,而在《合同法》實施後,又不能適用該條規定,因爲該條規定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內容不一致,那麼,能否對違反政策規定將土地集中發包的行爲就確認合同有效呢?顯然不行,因爲對農村土地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是中央針對我國特有國情,維護農村穩定的基本政策,違反該項規定,將土地集中發包,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利於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四)項規定,確認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在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時,我們首先要看合同是否有效,有的合同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沒有瑕疵的,但是其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也應該是無效的。然後,我們再對合同的主體、內容等進行審覈,如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麼違約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