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的解決途徑
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的辦法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透過調解解決糾紛,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協商、調解和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訴訟。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的行爲類型
承包經營權是公民、集體對於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侵權是雙方的,發包方會侵害承包方的佔有、收益、自主使用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承包方會侵害發包方保護和監督承包方合理合法使用土地的監督權。
1、發包方的侵權
發包方的侵權行爲主要表現爲: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2)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
(4)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侵佔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6)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承包方的侵權
承包方的侵權主要表現爲:
(1)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
(2)對承包土地進行掠奪性生產活動;
(3)撂荒或棄耕承包土地;
(4)對承包土地造成了永久不可恢復性的破壞;
(5)承包方之間“搶種”他人的承包地而構成的侵權行爲。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將使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都受到侵害,農村經濟又是我國經濟的根基所在,因此瞭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侵權糾紛的行爲類型和解決途徑顯得尤爲重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