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協議書

在農村土地經營權進行流轉的時候也許會碰到很多的問題,也有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這事就需要就糾紛進行調解,在調解成功後需要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協議書,那麼糾紛是由誰來調解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是怎樣的呢?我們可以來了解一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協議書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的受理機構

(1)村民委員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7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維護以家庭承包經 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 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2) 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 裁法》第7條也同樣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 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根 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 財產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 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 會、鄉(鎮)人民政府作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受理機構的法律地位,正是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在 這一領域的具體體現。

(3) 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 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衆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進行工作。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指 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

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重 要任務之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屬於民間糾紛,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範疇。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協議書範本  

申請人:姓名

住所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

住所

聯繫電話

第三人:姓名

住所

聯繫電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 案由) 一案,向

鎮(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鎮(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各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糾紛各方達成共識內容,

各方當事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履行協議的期限等)。

本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各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第三人: 調解員:

鎮(村)調解組織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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