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的職責有這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臨時指定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