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實施家暴者(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實施家暴者(被申請人)騷擾、恐嚇、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親屬,妨礙其正常生活;3、責令實施家暴者(被申請人)搬出受害人(申請人)的住房;4、禁止被申請人在受害者或其親屬的住房、學校、工作單位等地的200米內活動;5、保護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其他措施,如警方暗中保護受害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