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2、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