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姓名審批時限:派出所二十個工作日,分局縣局十五個工作日。變更姓名申請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2、戶口本。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