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中,就提出了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問題。現在,以下幾種情況的人員可以提供證明合法落戶了。1、超生的無戶口人員;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3、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包括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的非婚生育)4、長時失蹤被宣告死亡後註銷戶口的;5、收養棄嬰而未辦理收養手續的;6、因農村婚嫁原因被原居處註銷戶口的;7、戶口遺失或超過有效期而爲補辦導致的無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