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轉農村戶口

一、非農業戶口轉農業戶口(非轉農)遷移條件:
1、因讀大中專院校及技工學校而“農轉非”,畢業後無工作安排回原籍的畢業生;
2、夫妻一方是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方在城鎮無固定職業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3、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和住所,跟隨父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員;
4、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分有住宅基地並建好房屋和編有門牌,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5、原徵地辦理了就地“農轉非”,現要求“非轉農”的,如戶口和人員都還在農村生活居住的;
6、已掛牌“村改居”的村委會,一律不得辦理“非轉農”遷入;
7、已有規劃“村改居”但還未掛牌的村委會,以上(四)、(五)項不得辦理“非轉農”遷入。
二、辦理“非轉農”需向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明材料
1、書面申請報告(村民小組三分之二戶或70%以上村民簽名同意);
2、村小組、村委會同意接收證明;
3、《戶口簿》、《身份證》;
4、大中專研究生畢業回原籍的,須提交《畢業證》和未就業證明;
5、屬夫妻投靠的須提交《結婚證》、無業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
6、投靠父母的須提供《未婚證》、無固定職業和住所證明;
7、在農村分有住宅基地並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派出所要做調查材料,同時還要提供以上相關材料;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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