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由誰償還

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由誰償還

夫妻離婚信用卡債務由誰償還

離婚後的信用卡卡債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爲下面幾種情況:

1、如果夫妻一方所需要償還的信用卡債務是用在共同經營、共同家庭生活上,這種情況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雙方在共同財產的範圍之內負擔償還責任。如果沒有舉債的另一方不認爲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給出相應的舉證證明;

2、如果信用卡的債務是夫妻其中一人單方面在結婚以前發生的,也就是說這是其自己的個人債務,那麼這樣的話另一方便不需要承擔還款;

3、如果兩個人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和分配已經事先有明確約定,譬如兩個人約定好自己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自己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並且有相關證明能夠充分說明事實,那麼無論該信用卡債務具體用於雙方共同生活,還是個人用途,其中一方的信用卡債務也無須由另一方承擔還款責任;

4、如果夫妻其中一方欠下的信用卡債務被用在個人開支上,或者是被用在違法行爲活動,譬如賭博、放高利貸、販毒販槍等等,這些情況下全都不需要另一方承擔償還責任,因爲違法行爲是不會受到我國的法律的保護的。

5、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向外承擔的債務都沒有任何明確表明是屬於個人債務,那麼兩人都應該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即夫妻雙方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如果任何一方在婚前發生對外承擔的債務,但是在婚後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綜合上述幾種情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由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會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非法用途除外,非法活動不受法律保護,理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要由夫妻要一起償還。但是,只要夫妻一方能夠給出充分的證明,證明該債務的確是欠債人的個人債務,那麼沒有欠債的單方當事人可以駁回債權人的請求。

主要有兩種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清楚地約定好該項債務是個人的;

另一種是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也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一旦被認定該筆債務是屬於夫妻債務的之後,借錢的一方無法充分證明這筆錢曾經被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那麼還錢的一方就可以起訴要求借錢的一方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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