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前個人債務應該由誰償還

夫妻離婚前個人債務應該由誰償還

一、夫妻離婚個人債務應該由誰償還?

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下列債務依法應認定爲夫妻個人債務:

1、 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 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個人負擔的債務,但如果將共同債務約定爲一方的個人債務,或者將一方的個人債務約定爲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其個人債務。

5、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個人實施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大致分爲以下幾類

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5、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內容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三)其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產的財產,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而繼承分得的債務,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分得的債務也應爲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如果生產經營的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所欠第三人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可能離婚的時候,有些人把絕大部分的精力全部都投入到了收集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上,卻忽略了對方在這個過程當中,有可能會把個人債務混入夫妻共同債務中的行爲。很多時候,對夫妻債務的界定也是比較耗費精力的,所以,在必要的情況下還是得透過律師和法院的調查取證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