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雙方重組家庭後子女如何改變姓名

需要提供原父母雙方同意的證明才能變更子女姓名。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居民更改姓名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單位或村委、街道辦事處證明;
3、申請變更爲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結婚證;
4、因收養關係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收養證或解除收養關係的證明;
5、因涉外婚姻關係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變更爲對方姓氏或恢復原姓氏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
6、因父母離異,16週歲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變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雙方同意的證明;
材料齊全後,到公安局戶籍大廳辦理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離異雙方重組家庭後子女如何改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