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身份證要回原籍嗎

不用。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按照此條規定,可以申請異地辦理身份證的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
而對於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公安機關將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此外,對僞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僞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對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證異地辦理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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