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二)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爲。(三)實行男女平等,反對男尊女卑。(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五)計劃生育,反對封建主義的生育觀。《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