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婚要怎麼離婚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透過離婚的途徑。

騙婚要怎麼離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爲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爲“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援。這顯然有失公允。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