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流程是:一、遷入地的居民或村民委員會同意接納其入戶,並且與其簽訂接收協議或出具接收證明;二、持接收證明與本人身份證到原籍派出所開具同意接受戶口的準遷證;三、持準遷證到其本人現在戶籍派出所辦理准予遷出戶口的遷移證;四、持遷移證、身份證再回到原籍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即可。《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