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差一天可以拿證嗎?

離婚冷靜期差一天可以拿證嗎?
律師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您和對方對於離婚意願、撫養權撫養費、財產分割方案均無異議,則可以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也就是說您第一次去婚姻登記處辦理的是離婚申請,要在申請之日後三十日後再次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差一天原則上無法辦理離婚登記,獲得離婚證。
您也可以在前往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同時起訴離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該種情況下,您不會領取到離婚證,法院會出具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該文書具有與離婚證同等的效力。
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