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靜期一個月就拿離婚證嗎?

一、冷靜期一個月就拿離婚證嗎?

冷靜期一個月就拿離婚證嗎?

離婚冷靜期後不能直接拿離婚證,還是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的。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經過一個月冷靜期,如果雙方沒有撤回離婚申請並且堅持申請離婚決定,則可以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前往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按照法定程序是可以拿到離婚證的。

法律規定中,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在“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下,夫妻雙方想要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最起碼要經過以下幾道程序:

1、帶着《離婚協議》,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

2、經過三十日期限,夫妻雙方均不得撤回申請(注意,是可以單方去民政局撤回申請的,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3、在第三十天後的一個月內,夫妻雙方一起去民政局領離婚證,否則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再次申請離婚的話,還需要等三十天的冷靜期;

離婚登記具有法律效力,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等問題是每一對決定離婚的夫妻都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因此,冷靜期的設定也給每對即將離婚的夫妻預留了更多的時間來處理這些事情。即使冷靜期已過,雙方經過慎重思考之後仍然決定離婚,但這時的他們是經過慎重思考作出的最終決定。此時,冷靜期的規定也就從中體現出要求夫妻雙方對結束雙方婚姻的慎重與冷靜。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後不能直接拿離婚證,還是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的,如果在此期間其中一方反悔撤回離婚申請,或者冷靜期後雙方不再申請離婚請求,是無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即便是夫妻雙方堅持要選擇離婚,也需要經過相應法定程序條件,纔可以依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