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離婚證需要一個月冷靜期嗎?
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只有協議離婚才存在冷靜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方式有哪些
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方式是起訴離婚
(一)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無民事行爲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屬於夫妻感情破裂,並且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1、對方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等情形。
三、離婚冷靜期的好處和弊端
1、離婚冷靜期,這裏的好處是給夫妻兩個人一個空間,用來冷靜思考,避免一時情緒化而離婚,這也是在挽救婚姻方面做了最後一次努力,因爲有時候夫妻的離婚只是一時衝動,離婚以後後悔也來不及了,對於這種情緒化的處理設定冷靜期非常的有必要。
2、離婚冷靜期的弊端是增加了離婚成本,同時浪費了司法資源,離婚冷靜期過了以後,雙方還需要共同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
3、另一方面如果有一方反悔,另外一方還要堅持離婚,只能去透過訴訟,訴訟的週期會非常的漫長對於堅持離婚一方來說,風險和成本都加大。
4、且有一定的風險存在性,因爲在冷靜期這段時間內,涉及到一系列的權利與義務會十分不明確,如果有一方在冷靜期內惡意借款,另一方就很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爲這時候夫妻關係沒有解除,惡意的借貸明顯是對另一方的侵犯,想要維護合法權益就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離婚不僅僅是身份的重大改變,還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問題,這些都是生活中的大事,所以國家透過法律來設定離婚冷靜期,實際上就是用時間來保證離婚意思的真實性。現實生活中,辦理離婚時,當事人的情緒很複雜,有些是經過反覆思考過,有些則是衝動決定,冷靜期有助於避免衝動導致的不良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