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個月冷靜期後還能離婚嗎?

一、離婚一個月冷靜期後還能離婚嗎?

離婚一個月冷靜期後還能離婚嗎?

離婚一個月冷靜期後還能離婚,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流程是什麼?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在日常生活當中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的時間,也就是30天婚姻登記機關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就開始計算,這個時間,經過這個時間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領離婚證。如果在這個過程當中其中一方反悔的話,那麼都沒有辦法領取離婚證,只能夠透過其他的方式來離婚,也就是訴訟方式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