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登記除了需要帶上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之外,還需要帶上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單身證明。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三)屬於離異的,應提供由婚姻機關開具的離婚證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四)如果是喪偶的,需要攜帶由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單身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