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再婚手續是怎樣的,怎麼辦理再婚手續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死亡的,那麼對於另一方來講此時就屬於喪偶,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再次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那麼喪偶再婚手續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喪偶再婚手續是怎樣的,怎麼辦理再婚手續

一、喪偶再婚手續是怎樣的

再婚是以終止原來的婚姻關係爲前提的,如果不終止原婚姻關係又結婚,則構成重婚。配偶一方死亡的,需攜帶死亡證明上派出所更改戶口本。辦理再婚需經過以下步驟: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配偶死亡多久可以再婚

(一)配偶屬於自然死亡的,夫妻一方需拿着死亡證明上派出所更改戶口本即可,然後就可以在登記結婚即可。

(二)如果配偶一方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辦理了相應的程序之後才能辦理再婚登記。

宣告死亡的程序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五十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再婚其實也就是結婚,再婚手續當然也就是結婚手續,只不過再婚的對象往往都是比較特殊的,即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關係的人。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喪偶再婚手續的具體內容,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