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復婚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許多人離婚之後才發現還是之前的配偶好,於是雙方又進行了復婚。但畢竟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的,復婚不是雙方同意就可以了的,而是要辦理相應的復婚手續。究竟離婚再復婚手續是如何辦理的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離婚再復婚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離婚再復婚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復婚是已離婚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爲。復婚也是一種結婚,作爲一種法律行爲,其產生與消除一樣均須經過法定程序。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按照《婚姻法登記辦法》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一起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還必須出具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即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法律文書。這樣,合法的夫妻關係便恢復了,並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不經復婚登記,自行同居,既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也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廣東省的規定: (三)國內居民辦理復婚登記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除須持與結婚登記相同的證件外,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檢查。復婚登記按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並須在《結婚申請書》上註明"復婚"字樣,同時收回雙方的《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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