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第一,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因感情不和。第二,必須是連續分居滿兩年。第三,是夫妻之間互不履行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