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拾嬰兒落戶新政

公民私自撿養的棄嬰(兒童)未滿14週歲的,應送交兒童福利機構撫養,憑棄嬰(兒童)入院登記表、棄嬰撿拾證明等材料,在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登記常住戶口。前若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抱養)小孩,可按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調查覈實,方可隨收養人上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撿拾嬰兒落戶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