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囗遷回農村

需要滿足寫了列條件才能由城市戶口轉回農村戶口。
⑴因讀大中專院校及技工學校而“農轉非”,畢業後無工作安排回原籍的畢業生。
⑵夫妻一方是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方在城鎮無固定職業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⑶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和住所,跟隨父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員。
⑷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分有住宅基地並建好房屋和編有門牌,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⑸原徵地辦理了就地“農轉非”,現要求“非轉農”的,如戶口和人員都還在農村生活居住的。
⑹已掛牌“村改居”的村委會,一律不得辦理“非轉農”遷入。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註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覈准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註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覆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註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係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係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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