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作遺產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作遺產繼承
律師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即農村宅基地系農民集體所有,而非個人所有的財產
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如果個人是農村戶口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故農村宅基地並非農民個人財產,不屬於遺產範圍,不能予以繼承。
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
目前對農村房屋繼承沒有出臺具體規定,合實踐操作,在“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前提下,本村村民與城市居民因繼承取得農村房屋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本村村民因繼承取得多處住宅的,原則上不作處理,村民可以出賣多餘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
房屋損壞後多餘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城市居民繼承後,因爲不是本村村民,無法變更宅基地審批表,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收回宅基地,此時繼承人面臨自行拆房的風險;
另一種是經過鄉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規定價格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