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