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公共戶與集體戶口區別

戶口所針對的對象是不同的。各用各的用處。

社區公共戶與集體戶口區別

集體戶口,是爲了解決某單位或某行業相關人員問題的,整個單位共用一個戶口本。

“公共戶口”是以上兩種戶口形式無法解決問題而設立的臨時戶口形式。

1、市內戶口待定的;2、落戶困難的原本市戶籍刑釋解教的;3、人民法院判決或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變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須將戶口遷出,而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

4、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有關“公共戶”落戶規定的;5、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的;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這六類人羣的戶口遷移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