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一些

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
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以下主體。
(一)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有哪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