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結婚是能撤銷

目前存有爭議。但大部分認爲婚姻登記行政行爲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銷。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雖然僅規定受脅迫登記結婚的,纔可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但是,對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申請人可透過行政訴訟途徑由法院來審查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行政行爲是否合法。《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爲存在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

冒名結婚是能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