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贈與子女的房產爲什麼不能撤銷

夫妻離婚協議將共同所有的房屋贈給子女,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簽訂協議將夫妻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二是在法院協議離婚、領取民事調解書,自願將房產贈與子女。

離婚時贈與子女的房產爲什麼不能撤銷

單純的贈與行爲與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爲性質並不相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所涉及的贈與條款,與整個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如不能舉證簽訂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的情形,一般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加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