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怎麼樣有效

一般協議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但離婚協議,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係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願離異,並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係的離婚方式。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爲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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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將協議離婚表述爲雙方自願離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範,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於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爲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係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後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