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司股份怎麼分

離婚時,夫妻兩人不能對公司股份協商一致解決,則需要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若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爲公司股東,可以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也可以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一方,另一方在其他財產補償

離婚時公司股份怎麼分

離婚夫妻不能協商一致時對公司股份的分割: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數不得少於二人,受公司法的這一限制,在股東僅爲夫妻二人的公司中這一方案無法實現。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

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爲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爲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爲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