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同居期的性同居期間財產協議不成

戀愛同居期的性同居期間財產協議不成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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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同居關係一般可以劃分爲兩種:
一種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尤其是戀愛關係下的同居,在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爲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爲一方所有的,比如雙方財產混同放在一起分不誰是誰的了,那要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第二種同居是雙方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如果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而且雙方具備結婚的實質條件,那是婚姻法承認的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下雙方分手,同居期間的財產都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同時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和子女權益原則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同居關係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即便是以夫妻名義,那也不是事實婚姻,只是非婚同居,這種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一般共同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物權法》第103條
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外,視爲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