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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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

 您提出的同居期間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要參考以下幾點,(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爲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爲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爲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爲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爲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爲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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